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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某某、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与胡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保字第3号申请人洪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申请人洪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陕e×××××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陕e×××××号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