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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法定代表人:李茂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路6号国土资源局二楼。负责人:王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广付,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职工。被告: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西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五楼。负责人:陈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东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法定代表人:高光华,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琦,利辛县阚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及专业评估计算问题,本院决定委托司法鉴定,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