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泉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泉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段西围墙村口。法定代表人惠喜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琳,男,汉族,195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王泉水,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泉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