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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根伟与董国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根伟,董国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董根伟,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董国宝,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根伟与被告董国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根伟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董根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根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根伟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奚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