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根伟与董国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根伟,董国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董根伟,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董国宝,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根伟与被告董国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根伟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董根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根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根伟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奚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