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香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安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珠海市安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方宝香,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英挺,男,该××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李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安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蕴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