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象山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象山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荣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伟,象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741号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象山荣格服饰有限公司、陈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2822.26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