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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08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0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本市东大街开元商城三层福柯斯店,趁营业员不备,将店内福柯斯牌深灰色皮衣1件、灰色针织衫1件盗走(评估价值共计4549元)。逃离至三层三号电梯处事时被福柯斯营业员及其他店员抓获。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罪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