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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守东与陈冲达、周建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东,陈冲达,周建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东,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冲达,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建尔,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87号张守东诉陈冲达、周建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冲达、周建尔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冲达、周建尔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守东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利息16800元及财产保全费262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552元、执行费6191元。申请执行人张守东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