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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甲。原告韩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国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钱舟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维山、代理审判员傅国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起诉称:1999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年十岁。由于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沉迷于赌博,无经济来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于2008年分居生活,原告已居住在娘家,在此期间,被告没有一次探望原告及婚生子,没有尽夫妻义务。2009年5月绍兴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09年10月判决不离婚。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每年支付一半的教育费和医药费至陈某乙成年止。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现已居住在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5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浙齐镇(2000)字第497号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本院(2009)绍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绍兴县齐贤镇增大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现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已于2008年9月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韩某要求与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舟琳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