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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影与徐细平、高志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细平,王影,高志钢,王莉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细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影。原审被告高志钢。原审被告王莉莉。上诉人徐细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细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