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富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富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富章,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三井村26号。申请人陈富章要求宣告陈春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富章称,陈春荣于2005年8月4日始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无音讯,故申请宣告陈春荣死亡。经查,陈春荣,男,192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新仓村三井村26号(原朝阳村七组)。陈春荣与申请人系夫妻,于2005年8月4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1月18日发出寻找陈春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春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春荣失踪已逾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春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