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三鹏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村民委员会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三鹏,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冯三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三鹏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三鹏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三鹏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三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三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