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衢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与屠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屠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保字第9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屠某某。申请人徐某某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屠某某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8号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屠某某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8号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