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骆映波、何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成都红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卧龙桥街青石桥室内农贸市场1层11、12、111、113号。法定代表人李朝进,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兵,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长寿南路2号1栋3单元6楼12号。被告成都红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心路1号15栋1-3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义,成都红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红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区天天海鲜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