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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宫国正与李广勇、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国正,李广勇,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8号原告:宫国正,男,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李广勇,男,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宫国正诉李广勇、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国正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广勇、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车辆号鲁N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