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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颜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竹叶与被告陈洲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颜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吴竹叶。委托代理人:顾洪荣。被告:陈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竹叶与被告陈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竹叶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竹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竹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竹叶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嵇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