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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焦海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54号被告人焦海涛。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海涛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焦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焦海涛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横街UN公社东面的绿化林间步行道上,采用勒脖子、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元某诺基亚520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47元)。经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元某左眼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赃物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元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结果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焦海涛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