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宝庆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庆,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张宝庆。被告: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庆诉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庆撤回对被告张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