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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宝庆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庆,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张宝庆。被告: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庆诉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庆撤回对被告张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