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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勇与孙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孙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77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孙孝国,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26号周勇诉孙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孝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孝国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勇借款人民币26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29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勇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周勇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