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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保纯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川,范成祥,范雅雯,虞永忠,蔡贞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苏明川,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兰友良,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成祥,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范雅雯,女,汉族,199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法定监护人范成祥,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培,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虞永忠,男,汉族,194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培,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蔡贞贤,女,汉族,194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培,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赵保纯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明川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川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