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补忠蓉,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源区南北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贺之成,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江,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