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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A新世界中心南办公楼1216室。法定代表人潘乐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砾,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负责人樊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新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