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上虞市瑞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瑞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226号原告:上虞市瑞通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71303),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新里港村西岸头路4号。法定代表人:章关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慧良,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00805),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龙路。法定代表人:张阿关。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绍商初字第2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舒普林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