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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锦灿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锦灿,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灿。被执行人:李勇(又名张勇)。申请执行人张锦灿与被执行人李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建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