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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樊某某,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00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