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咸阳市卫生学校与李茶妮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卫生学校,李茶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文西,校长。住所地咸阳市毕塬西路10号。被告李茶妮,女,1965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诉被告李茶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审 判 员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