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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商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田角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田角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商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角彦,男,汉族,农民。刘海霞与田角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0)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田角彦赔偿刘海霞48845.50元,2000年11月13日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田角彦分期至2010年10月前给付清结(含利息1154.50元,共计5万元)。尾欠7000元田角彦拒绝给付,2011年2月14日刘海霞申请本院,要求恢复执行。现7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刘海霞领取,执行费1000元由田角彦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