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商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田角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田角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商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角彦,男,汉族,农民。刘海霞与田角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0)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田角彦赔偿刘海霞48845.50元,2000年11月13日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田角彦分期至2010年10月前给付清结(含利息1154.50元,共计5万元)。尾欠7000元田角彦拒绝给付,2011年2月14日刘海霞申请本院,要求恢复执行。现7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刘海霞领取,执行费1000元由田角彦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商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