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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金树、陈瑞珍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树,陈瑞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树,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平和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曹子斌,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瑞珍,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平和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0)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树、陈瑞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树及其辩护人曹子斌、被告人陈瑞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陈金树多次向陈雪红、陈福生等人销售假冒伪劣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共计6.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陈瑞珍为陈金树提供账号,为其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提供帮助。1.2010年3月至9月,被告人陈金树向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高凤路620号的唐英烟杂店店主陈雪红销售假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2.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陈金树向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横河路175号的昌稳烟杂店店主陈福生、蒙明兰销售假利群、玉溪、中华等品牌卷烟,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3.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陈金树向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嵩山路907号的阿琪烟酒副食店店主林济苗销售假硬中华和软红长嘴利群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200余元。4.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陈金树向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大路413号的红新烟杂店店主陈忠夫销售假硬中华、软红长嘴利群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200余元。5.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陈金树向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薪桥路的日新烟杂店店主贺益松销售假软红长嘴利群、黑长嘴利群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200余元。(二)2010年9月4日,北仑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宁波市柳汀新村被告人陈金树、陈瑞珍承租的仓库内查获卷烟软红长嘴利群32条、黑长嘴利群14条、硬中华34.1条、中华(软3)8条、玉溪(软)2条、云烟(软珍品)1条、芙蓉王(硬)1条。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树、陈瑞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雪红、陈福生、林济苗、陈忠夫、贺益松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烟草专卖品扣留通知书、北仑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农业银行帐户明细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树、陈瑞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瑞珍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树的辩护人所提被查获的伪劣卷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并不矛盾,但该情节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金树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对被告人陈瑞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瑞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查获的伪劣卷烟,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毅  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敏芬(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