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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乜某某与戴某某、尤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乜某某;戴某某;尤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黄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乜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尤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乜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尤某某、王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乜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牟奕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