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卫生学校,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校长。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咸阳市卫生学校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审 判 员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