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丽光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丽光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商初字第96号 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菊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丽光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矸街道东岙工业区(黄庵)。 法定代表人:金康洪,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丽光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10元,合计诉讼费1472.50元,由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