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丽商提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某某,孙某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丽商提字第3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夏某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某。申诉人夏某某与被申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云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0日,申诉人夏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同年11月2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0)丽检民行抗字第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浙丽民抗字第40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夏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云和县人民法院(2008)云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周海燕审 判 员 刘宝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东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