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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非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宏春、严笑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宏春,严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局长。被执行人陈宏春。被执行人严笑西。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温泰计生征字[fmx]第201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18165元,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71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18165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宏春、严笑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确实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一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