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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陈某。被告魏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不尽夫妻责任及义务,并一再实施暴力,将原告母亲打伤,现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魏某于2010年12月份中���妊娠,距离起诉之日尚不足六个月,故原告现不得请求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之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