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魏苹与耿小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苹,耿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魏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耿小宏,男,汉族,农民。魏苹与耿小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苹于201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调解书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其中现金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苹与被执行人耿小宏于2011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耿小宏于2011年1月26日给付现金5000元,其余民事调解书中第三、四、五条所涉及财产及剩余经济帮助10000元双方自行履行。2011年1月26日,被执行人耿小宏交执行款5000元,申请人魏苹于2011年1月27日领取案件执行款5000元,并陈述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自愿承担执行费125元,本案执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