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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一  峰审 判 员 顾  步  山代理审判员 陈  志  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大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