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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男,1950年3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刘爱玲,安徽省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梅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孙 振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