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镇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2001年8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如今患有抑郁症长期在家治疗养病。被告经常与原告、原告父母及其家人争吵不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甲答辩称: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结婚及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是1996年相识,婚前互相了解,感情很好。因为被告是北方人,所以生活习惯方面有点差异,但都尽量配合原告。被告曾经患有抑郁症,但经过治疗已经好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女儿杨某乙于2007年6月10日出生。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病历本、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患有抑郁证。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个人网上银行查询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2010年收入情况。经质证,被告认为对原告的工资一直不清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0日婚生一女杨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目前尚有一女正需双方抚养教育,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为此,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多沟通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的共同利益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也应反思自己的言行,多与妻子进行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发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