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商执字第0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端旺、刘炎与王文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端旺,刘炎,王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52-2号申请执行人刘端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炎,男,汉族。系刘端旺之子。被执行人王文强,男,汉族,农民。刘端旺、刘炎与王文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强于2011年1月27日交清案件执行款(包括执行费65元)11100元,申请执行人刘端旺、刘炎于2011年1月28日领取案件执行款11035元,并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商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