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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与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号新城国际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安文江,主任。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厂厂长。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与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西安骊山汽车制造厂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