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仁爱与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爱,张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仁爱。委托代理人潘小松。被告张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爱与被告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仁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杨仁爱负担。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