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杨仁爱与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爱,张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仁爱。委托代理人潘小松。被告张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爱与被告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仁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杨仁爱负担。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张微萍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