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与宋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宋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鑫。被告宋升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