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甲、杨某等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甲。申请人杨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李乙。申请人李丙。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与被申请人陈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