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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诉前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甲、杨某等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诉前保字第4号申请人李甲。申请人杨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李乙。申请人李丙。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与被申请人陈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李甲、杨某、刘某某、李乙、李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