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李书斌、杜玲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李书斌,杜玲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责人:张传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信光明,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被告:李书斌被告:杜玲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李书斌、杜玲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春玲审 判 员 蒋中山人民 陪 审员 周东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