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乙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31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黄某。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起诉称:1998年上半年,原、被告一见钟情,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一直未能融洽相处。2000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口角,被告遂离家出走。2000年8月20日,被告自行回家生活,半个多月后又再次离家出走。2004年11月份,因儿子发生车祸,故被告再次回到家中,并于2004年农历12月26日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被告擅自取走原告向他人所借用于儿子读书的集资款又一次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只电话联系过寥寥数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置办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仍没有和好,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儿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林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2010)温某某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瑞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被告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黄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正月自由恋爱,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现就读于瑞安市上望一小。××××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在共同生活中时有发生争吵,双方于2005年开始分居生活,感情日渐冷淡。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双方并没有和好,应当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到儿子林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的现状和其本人愿意跟原告生活的意愿,儿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林某的年龄、原、被告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由原告林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该款交陶山法庭转付。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张丽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丁廷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