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仁明与吴吉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明,吴吉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陈仁明,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嵊州市。被告:吴吉万,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明诉被告吴吉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明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吉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明撤回对被告吴吉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仁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