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云龙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营云龙鞋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93号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营云龙鞋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云龙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营云龙鞋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美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薛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