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倩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倩,张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倩,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男上诉人高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高倩与张廷于2005年农历2月初二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诺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高倩与张廷有共同财产长城炫丽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牌相机一个。原判认为:高倩与张廷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为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小孩随高倩生活为宜。庭审时高倩诉称其共同生活期间外欠债5万元,但起诉状称至今无债权债务,且两证人均系高倩亲属单一证据,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高倩与被告张廷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张诺蒂随原告高倩生活,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长虹炫丽轿车一辆作价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数码相机一个归原告高倩所有,原告高倩一次性付给被告张廷2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倩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宣判后,高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令张廷支付2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实属太低,而且对上诉人所举的两份借据未予认定显系错误。2、上诉人陪送的嫁妆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属上诉人个人财产,应归上诉人个人所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张廷对高倩主张的嫁妆无异议,对高倩要求婚前陪送的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廷当庭表示同意,并愿意返还。本院认为:高倩与张廷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女张诺蒂随其母高倩生活,其父张廷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高倩与张廷均系城镇居民,而且高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因此,张廷应支付的抚养费应依据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的25%计算,一年支付3521元,应支付15年,总计52815元。原审判决张廷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显属太低,本院予以纠正。由于高倩一审举证的两份借据系其亲属出具,与其有利害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而且高倩在起诉状上称无债权债务,一审法院对该借据未予认定并无不当,高倩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倩称婚前陪送的嫁妆应归其个人所有,因该嫁妆系高倩婚前购买应属其个人财产,且张廷当庭同意并愿意归还,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准许原告高倩与被告张廷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长虹炫丽轿车一辆作价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数码相机一个归原告高倩所有,原告高倩一次性付给被告张廷2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倩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为“张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高倩小孩抚育费52815元”。三、高倩婚前个人财产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归高倩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案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倩和张廷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芳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关于高倩与张廷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报告(2011)阜民一终字第00077号案件的由来和经过原审原告高倩诉张廷离婚纠纷一案,已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高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倩,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城市居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朱庙村高台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0205472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城镇市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新河村丁西队477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09010315。三、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依据原判查明:高倩与张廷于2005年农历2月初二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诺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长城炫丽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牌相机一个。原判认为:高倩与张廷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为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小孩随高倩生活为宜。庭审时高倩诉称其共同生活期间外欠债5万元,但起诉状称至今无债权债务,且两证人均系高倩亲属单一证据,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高倩与被告张廷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张诺蒂随原告高倩生活,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长虹炫丽轿车一辆作价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数码相机一个归原告高倩所有,原告高倩一次性付给被告张廷2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倩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宣判后,高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令张廷支付2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实属太低,而且对上诉人所举的两份借据未予认定显系错误。2、上诉人陪送的嫁妆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属上诉人个人财产,应归上诉人个人所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高倩要求婚前陪送的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廷当庭表示同意,并愿意返还。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本院认为:高倩与张廷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子女张诺蒂随其母高倩生活,其父张廷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高倩与张廷均系城镇居民,而且高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因此,张廷应支付的抚养费应依据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的25%计算,一年支付3521元,应支付15年,总计52815元。原审判决张廷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显属太低,本院予以纠正。高倩上诉称一审举证的两份借据属于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显属错误。由于该借据系高倩亲属出具,与其有利害关系,而且高倩起诉状上称无债权债务,一审法院对该借据未予认定并无不当,高倩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倩称婚前陪送的嫁妆应归其个人所有,因张廷当庭同意并愿意归还,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意见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为“张廷一次性付给高倩小孩抚育费52815元”三、高倩婚前个人财产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归高倩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倩和张廷各负担100元。阅卷笔录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倩,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城市居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朱庙村高台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城镇市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新河村丁西队477号,现住颍上县汽车站对面天虹宾馆。案由:离婚纠纷二、原判要点原判查明:高倩与张廷于2005年农历2月初二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诺蒂。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长城炫丽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牌相机一个。原判认为:高倩与张廷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为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小孩随高倩生活为宜。庭审时高倩诉称其共同生活期间外欠债5万元,但起诉状称至今无债权债务,且两证人均系高倩亲属单一证据,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高倩与被告张廷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张诺蒂随原告高倩生活,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长虹炫丽轿车一辆作价40000元,速派奇电瓶车一辆,索尼数码相机一个归原告高倩所有,原告高倩一次性付给被告张廷2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倩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宣判后,高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令张廷支付2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实属太低,而且对上诉人所举的两份借据未予认定显系错误。2、上诉人陪送的嫁妆属上诉人个人财产,应归上诉人个人所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三、主要材料P1-2:民事诉状,诉求略。P5-6:民事答辩状。P7-10:委托书。P11-15:证据目录及证据内容,详见卷宗材料。P16:承诺书。P24-P28:开庭笔录。P2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略。P30:宣判笔录及送达证。主审人:孙颖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1年2日16日地点:民二庭参加人员:审判长张芳、审判人员孙颖、王来斌书记员:刘媛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倩,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城市居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朱庙村高台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城镇市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新河村丁西队477号,现住颍上县汽车站对面天虹宾馆。主审人汇报案情(略)主审人意见:本案中高倩与张廷均系城镇居民,而且高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因此,张廷应支付的抚养费应依据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的25%计算,一年支付3521元,应支付15年,总计52815元。原审判决张廷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显属太低,应予以纠正。由于高倩一审举证的两份借据系其亲属出具,与其有利害关系,而且高倩在起诉状上称无债权债务,高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倩称婚前陪送的嫁妆应归其个人所有,因张廷当庭同意并愿意归还,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意见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为“张廷一次性付给高倩小孩抚育费52815元”三、高倩婚前个人财产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归高倩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倩和张廷各负担100元。王来斌意见:同意主审人意见。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没有依据,因双方均系城镇居民,应依据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高倩的陪嫁因张廷同意归还,应予以准许。张芳意见:同意主审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高倩与张廷均系城镇居民,而且高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因此,张廷应支付的抚养费应依据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的25%计算。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没有依据,对于高倩的陪嫁因张廷同意归还,应予以准许。合议庭意见: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被告张廷一次性付给原告高倩小孩抚育费20000元”为“张廷一次性付给高倩小孩抚育费52815元”三、高倩婚前个人财产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归高倩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倩和张廷各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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