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秀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霞,唐殿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朱秀霞,农民。被执行人:唐殿朕,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殿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殿朕给付借款11000元及利息、延付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殿朕有鲁F×××××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殿朕所有的鲁FCR4**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