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东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章某乙甲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民初字第90号原告:章某甲。被告:施某。原告章某甲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继红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被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1989年生育女儿,现女儿已成年。原、被告之间近年来经常争吵,特别是今年来女儿和被告一起与原告吵闹,把原告的衣服用刀割破,手机从三楼摔下。现夫妻已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房屋价60万元。被告施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尚有感情,偶尔的小争吵不至于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原、被告仍生活在一起,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生育一女,取名章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感情淡薄,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所抚育的婚生女尚未成家立业,也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甲要求与被告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何继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滕 达 更多数据: